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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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为什么难还有人坚持

2025-01-07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北京刑事全国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刑事申诉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的一种法律程序,对确有冤情的当事人来说,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等典型冤案就是通过刑事申诉程序,启动再审后平反的。虽然申诉并不等于再审,但它是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在当前申诉人不了解申诉流程、再审启动率较低的背景下,了解并正确进行刑事申诉尤为重要。【刑法】刑事案件向法院申诉的条件与基本流程一、申诉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案外人;(3)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二、申诉时, 原则上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申诉管辖(1)普通申诉案件: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二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提起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3)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终审人民法院或者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4)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5)指定管辖:最高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外的其他法院审查,层报最高院或上级法院审查处理;(6)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四、申诉审查期限,1)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2)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延长三个月;(3)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可延长一至三个月或者更长期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五、申诉审查方式(1)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

2)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证据进行核实;

3)必要时可以听证。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六、申诉处理----重新审判

1)具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或程序等法定情形的,决定重新审判;

2)不具有法定情形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3)申诉人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七、申诉处理---不受理、不予再审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八、驳回申诉的救济

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九、再审结果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申诉程序的困难包含阅卷难、会见难、文书难、程序难四个方面。但是,由于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对于当事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则更要心存希望、有迎难而上的信念感。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监督事项。刑事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进行事后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质的特殊程序。世界上任何一个司法系统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冤假错案,而刑事申诉制度则具有纠错功能,通过申诉推动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保障自己诉权的最后救济途径。近些年,随着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推进,呼格吉勒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真相逐一浮出水面。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是使案件能够时隔多年被重新审理的重要因素。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行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形)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刑事申诉再审,对许多当事人来说,是一段充满挑战的旅程。在这个旅程中,有一位律师,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无数当事人实现了申诉的成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要勤于思考,勇于质疑。对于判决书中存在疑问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寻求解答。只有不断地追问,才能发现案件中的问题,为申诉成功奠定基础。申诉材料是律师向法院提交的重要文件。律师要确保申诉材料的完整、准确、清晰,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同时,要注重申诉材料的逻辑性和说服力,提高申诉成功率。刑事申诉再审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律师保持耐心,坚定信念。在面对困难和压力时,要坚信自己的判断,不断努力,最终取得成功。刑事冤假错案的维权路径一般包括:刑事申诉、向相关部门(如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等)反映、媒体曝光等。在维权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避免采取过激或不正当手段。同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根据律师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确保维权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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