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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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无罪辩护是律师的一种使命

2025-03-27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防止冤假错案,无罪辩护是律师的一种使命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全国律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刑事冤错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有时难以估量,有的服刑10年甚至20年,青春逝去不复返。待到宣告无罪时,虽然激动得流泪,但也已然物是人非;有的妻离子散,有的老人相继去世,待到回家时只能在墓地告慰老人。

如陈满杀人案羁押23年,此案成为纠正冤错案中,失去人身自由时间最长的案例。虽然获得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不到300万元,能买回23年的青春年华吗?人们常说,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但迟到的正义,又能体现出多少真正的正义呢?又能给当事人多少真正的补偿?

几十年来,一遇到疑难案件就做疑罪从有的处理,这种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的司法改革要求了。近十年来,我分析近些年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发现,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冤错案件还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的不断申诉,特别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专业作用以及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对于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替代。在刑事辩护中有这么一种说法,辩护律师一看到证据不足,就做无罪辩护,法庭比较反感,最终可能会影响对被告人从轻判决,这话不是没有道理。

在刑事辩护中,确实存在许多案件定罪证据不充分,但法院又不好作无罪判决,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法院难以采纳,所以出于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许多律师只好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以争取法院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 

2003519日,已过凌晨的深夜,17岁的安徽女孩王冬在杭州钱江三桥被杀。警方很快将当晚开着大货车把女孩好心顺道从安徽歙县载至杭州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抓获。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一番刑讯逼供和操作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和一份所谓同监室服刑人员袁连芳书面证言,无任何直接证据指向张氏叔侄奸杀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立即执行,张高平无期徒刑。张氏叔侄旋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从此张高平和张辉以及张高平的大哥张高发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申诉之路,这期间,张氏叔侄的服刑地点也由浙江变为4000多公里外的新疆。新疆石河子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张飚发现此案存在重大冤情,于是其多次给浙江方面寄送服刑人员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和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长达近5年(从2005年年中到2011春)。其退休后将接力棒交到朱律师手里,朱律师巧妙通过媒体的介入,以揭开专职证人袁连芳的神秘面纱为案件突破口,将对案件的若干重大疑点呈现在公众面前,尤其是被害人手指甲里残留DNA的成分和另一起杭州杀人案件的凶手勾海峰的DNA存在吻合的事实,引起浙江公检法机关的极大震动。20133月,案件得以再审,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随后得到国家赔偿和法院补偿。在刑事辩护中,作为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发现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应当怎么办呢?做罪轻辩护,违背自己的职业内心;做无罪辩护,法院无罪判决很难。对此,辩护律师当然很清楚。无罪辩护是律师的一种使命。当从现有有效证据无法得出当事人有罪的推断时,作为律师,要勇于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不仅是一种辩护策略,更重要的,它是律师的一种使命。

对当事人而言,罪与非罪,一字之差,却是地狱和天堂的区别。尤其在当下中国,除了对当事人自身诸多权利产生消极影响外,还对其子女的发展不利。具体到上文提到的马案和张案,那是生与死的距离,个人命运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给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公信力的减损。发生一起冤案,人权就会被践踏一次,民众就会对法律产生一次怀疑;如果冤案多次发生,民众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从而动摇国家治理的基础。

  蒋律师以为,尽管如此,在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中,作为辩护律师还是要坚持选择做无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作为辩护律师,不能违心地辩护。

  从十八大以来已经纠正的近40起冤错案件来看,恰恰是辩护律师当初坚持做无罪辩护,才促使法院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比如,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辩护律师提出此案有四大疑点,为佘祥林做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该案上诉后,律师坚持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也因此保住了一条性命,为以后申诉打下了基础。

  再如,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杜培武受到刑讯逼供,本人否认实施犯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到过案发现场,鉴定结论难以成立等,在事实和证据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此外还有杭州张高平叔侄奸杀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都是辩护律师在事实和证据上提出异议,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对被告人都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保留了上述被告人的性命。

  相反,有的冤错案件,辩护律师在原审却没有做无罪辩护。如,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辩护律师在原审程序中并没有做无罪辩护,而是提出有罪辩护。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法院对无罪的顾虑,两起案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在冤错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尤其是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涉及被告人生命的案件,只要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就要理直气壮地做无罪辩护,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虽然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但是却由此提示法庭,慎重定性,慎重量刑。至少可以影响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为以后的申诉奠定基础。律师辩护对于先入为主、事先定调、法外干扰、人为拔高以及将错就错等现象,都起到了一个很专业的重要提示和提醒。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高平叔侄案,都是法院重视了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才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否则一旦人头落地,再申诉就更艰难了。如果当初法院能够采纳辩护律师在原审程序中的无罪意见,这些冤错案就会有效避免。

  而且,我们要将辩护律师作为法庭的信赖和依靠力量。我们常说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不能仅仅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要在理念上、行动上,真正把辩护律师当作刑事诉讼中的依靠力量,当作自己人

  涉及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要注意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简单地开完庭就关门研究案件。有的法院已经试行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聘请资深律师列席审判委员会,进一步走向审判公开。

  笔者前几年代理一个重大诈骗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尤其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仔细阅卷,反复与承办检察官和院领导交流案件情况。从辩护角度提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代理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诈骗,经双方协商一致,已经签署书面协议,涉及款项做了妥善处理。

  侦查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目的就是帮助一方追款,属于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检察官很注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多次与辩护人交换意见,愿意接受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等材料,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起诉后法院被逼上梁山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常发言有时受到限制和制止,网络上多次爆出的一些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发言受到粗暴制止,导致辩审冲突,也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作用。现在出现一种怪现象,本来是控辩对抗,结果却经常出现辩审冲突,法官偏离了中立的位置,成了法庭上的第二公诉人。最高法院一再要求积极推进实现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庭审走过场。粗暴制止辩护律师发言的做法,显然与法庭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们可以不客气地说: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不让律师说话,被告人的天就可能塌下来了。申诉难、再审难,是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

凡是纠正的冤错案件,无一不是在辩护律师的多年坚持下,最终得到纠正的。有的申诉人家属坚持常年申诉,花光了积蓄;有的申诉人因常年申诉无果,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但在辩护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仍然坚持申诉。有一些冤错案件,一方面有辩护律师坚持代理申诉,另一方面,也因为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法院自然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比如,杜培武案是因为意外发现真凶后提起再审;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则是因为在原审判决认定的死者归来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的。

  还有相当一些冤错案件,没有那么幸运,不具备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条件,作为辩护律师坚持代理申诉,就显得极其艰难和不容易。

  多年前笔者代理的一起胡某强奸案,胡某被判刑11年,服刑11年一直申诉,坚称没有作案。法医鉴定结论也无法认定其作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胡某作案,胡某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胡某为此申诉30年。其间,申诉多次被驳回。

  我们辩护律师介入后,申请阅卷却受到原审法院的巨大阻力,代理胡某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多年不予答复。但我们仍然坚持代理申诉,最终引起上级司法机关重视,经上级司法机关依法调取卷宗,律师才得以阅卷。经仔细阅卷和调查复核证据,辩护律师提出了比较详细的律师意见,上级司法机关先后两次到现场复查案件,调查了解。此案仍在复查中,我们期待着能够再次启动再审。

  有些冤错案件,虽然申诉艰难,耗时多年,但由于律师的坚持以及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支持,致使司法机关最终启动再审,纠正了错判。比如聂树斌杀人案。1995年聂树斌就被执行死刑了,直到2005年才出现个真凶王书金。聂树斌亲属立即委托律师提起申诉,但是,申诉的过程却并不顺利,申诉历时11年之久,直至2016年最高法院才决定再审,最终宣判无罪。

  再如陈满杀人案,陈满案发时间是1992年,1994年原审判决生效。陈满不服生效判决,与其亲属常年坚持申诉,这期间申诉多次均被有关司法机关驳回。2015年在律师帮助下向最高检察院申诉才受到重视,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后纠正了错判。

  类似经律师坚持不断的申诉,最终引起再审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专业律师的介入和坚持,辩护律师能够根据卷宗证据和搜集到的证据,提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诉意见,增强了当事人申诉的专业性。辩护律师的不离不弃、不屈不挠,也增强了纠正冤错案件的主动性。

  总之,冤错案件大量产生的关键是法院审判的不独立,同时还往往伴随刑讯逼供。每当我们看到在法院申诉复查窗口排队提交申诉材料的申诉人,我们由衷感受到法院审监部门工作量的巨大和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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